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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驱动民生发展 粤政协委员冀推广智慧民生应用******

  中新网广州1月12日电 (记者 蔡敏婕)广东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活跃,数字化程度高。广东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正在广州举行,多位委员就“推广智慧民生应用,提升现代公共服务水平”为主题建言献策。

  2021年,广东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9万亿元,连续5年居全国首位。广东省在推动数字化与疾病防治融合上同样走在全国前列。

广东省政协委员、科大讯飞高级副总裁杜兰 受访者供图广东省政协委员、科大讯飞高级副总裁杜兰 受访者供图

  广东省政协委员、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副主任林浩添带来了一份主题为眼病数字智能化防治的提案,期待通过智能化手段,高效推进眼病防治。

  “全国注册眼科医生不过4万多人,相对于患者群体真的太少了。”在林浩添看来,AI医疗可缓解医疗资源不平衡的现状,一方面,能让医生力量薄弱的基层地区患者,享受到更专业的眼科医疗服务;另一方面,还能让诊疗过程变得更高效。

  为了让更多的百姓受益,推动数字眼科和健康广东高质量发展,林浩添建议,将数智化眼病筛诊融入数字政府建设,让眼科人工智能技术“走出医院”。

  此前,林浩添已在湛江市开展这一试点工作,在粤省事的“i湛江”专区上线了眼表黑色肿物智能诊断系统——“粤睛晶”。有眼表“黑痣”的患者只需拍一张照片,足不出户即可初步判断自己眼表肿物的情况。

  “依托数字政府的海量用户及管理平台,嵌入眼病智能筛诊小程序,通过智能手机便可以完成眼病的初筛。”林浩添表示,其后可以在云端健康档案、闭环转诊、精准推荐、流量引导、人机协作等各个方面逐步优化细化,实现医学数据流和用户流的良性发展,让更多百姓真正享受到智慧医疗的便捷与高效。

  预计到2030年,广东老年人口占比将突破20%。在“老龄化呈现数量多、速度快、差异大、任务重”的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产品逐步走进老年人的生活,实时监控警报老年人跌倒的智能手环、支持83种语言翻译的智能翻译机等产品为他们带来便利与幸福感。

  围绕“用人工智能助力老人拥有高质量老年生活”的话题,广东省政协委员、科大讯飞高级副总裁杜兰表示,通过调研,她发现,很多老年人在使用这些智能化产品时,存在产品设计不够适老、老年人对产品使用不够熟练、产品价格较高等“痛点”。

  杜兰认为,广东省是机器人制造大省,应设立专项支持机器人企业,提升康养机器人、陪伴机器人等产品的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支持机器人智能交互开放平台的建设,并通过进一步开放社区、康养院、老年大学等多场景的应用试点,让人工智能技术在养老护老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并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力量来加速智能化产品的普及。

  此外,杜兰还建议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重点人群使用智能化产品。“一些智能化产品能较大程度提升失能、半失能以及空巢老人的养老生活质量。建议设立专项基金,通过自主申报、推荐申报以及授权申报等形式,为上述重点人群配备相关智能化产品提供资金和配套服务支持。”她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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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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